关键词: 招教考试
报名时间:2024年5月6日-5月12日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区教育局决定组织部分事业单位赴高校公开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2024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及2022年、2023年离校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热爱教育事业,自愿履行人民教师的义务;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本科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3年5月6日(含)之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5月6日(含)之后出生);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2024年抚顺市新抚区教育局部分事业单位赴高校公开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计划信息表》(附件1)。①报考数学、语文、英语教师岗位的考生,本科生报考的毕业院校需为“双一流”高校毕业生或省属师范类院校(附件6)师范专业毕业生,研究生报考不限毕业院校、不限师范类;②报考体育、音乐、美术教师岗位的考生,不限师范类。③报考其它教师岗位的考生,本科或研究生阶段需为师范类专业毕业生。
7.报考的考生需于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均不得报考。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四、招聘程序
1.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东北高师就业联盟网(https://unio.nenu.edu.cn/home)、辽宁师范大学就业信息网(http://lsdjyw.lnnu.edu.cn/)、沈阳师范大学就业信息网(http://jy.synu.edu.cn/)发布招聘信息。
2.报名
报名时间:2024年5月6日-5月12日
考生按照招聘条件在报名时间内将报名材料按如下编号顺序制作成一个PDF文件(文件名为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姓名)发送至报考学校指定邮箱(详见附件1),每名考生仅限报考一个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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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材料内容包括:
(1)《2024年抚顺市新抚区教育局部分事业单位赴高校公开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报名表》(附件2);
(2)身份证扫描件;
(3)毕业证、学位证扫描件(限2022年、2023年毕业的考生)、学生证扫描件(限应届毕业的考生);
(4)教师资格证扫描件(2024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5)个人简历(500字以内简述个人经历);
(6)荣誉证书扫描件;
(7)硕士研究生需提供本科毕业证、学位证的扫描件;
(8)2022年、2023年离校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未就业证明扫描件。其中,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院校的,由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档案已转到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保管的,由相应的档案保管部门出具。
建立考生诚信承诺制度。考生根据《招聘公告》认真填写报名表,对所报职位报考资格条件进行核对,确认本人符合该职位的报考资格条件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如虚报瞒报,后果自负。考生在招聘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写的通讯方式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工具不畅所致一切后果,考生自负。
3.资格审查
用人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考生提供的涉及招聘信息中条件要求的各类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考生应聘资格。
4.面试
本次招聘按照招聘岗位计划1:5的比例,根据考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确定面试人数不能达到岗位计划1:2比例,取消或缩减该岗位计划,考生可重新报名其他岗位。用人单位将电话通知参加面试人员,未进入面试的考生不再电话告知。被通知参加面试的考生按照面试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面试。
面试采取试讲与提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不超过15分钟(考生自我介绍2分钟,试讲10分钟,主考官提问3分钟,问题以学生的学习经历、专业知识、职业规划、是否服从统筹安排等内容为主),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含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试讲教材详见附件3。
5.考核与签约(面试结束后第二天上午)
按照岗位计划招聘人数,根据面试成绩排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拟签约人选,按照1:1的比例,确定签约人选。被确定的拟签约人选(以接到区教育局通知为准)需携带就业协议、毕业证、学位证及报名时所提供材料的原件到指定地点复核报考资格。签约实行双向选择制,按面试成绩排序进行签约,如双方无意签约,核准后及时通知下一名拟签约人选签约。双方达成一致后完成签约,并报区教育局备案。考生未能按期毕业、未能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或因违纪等受到学校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则就业协议书自动终止,用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考核与签约时间另行通知。
6.体检
体检时间:考生于2024年7月参加体检。
体检工作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
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不合格者,就业协议书自动终止,用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
体检费自理。
7.考察
由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就业协议书自动终止,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用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8.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名单将于2024年8月在相关高校就业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问题的人员,办理备案手续。
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1.在招聘过程中,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报名、面试、考核、体检、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弃权。
2.严格执行回避规定。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3.本次招聘考试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有关考试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考试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误导报考者的,均与本次招聘组织单位无关。
4.本次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中所列专业名称参照《2016年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附件4)。
5.招聘工作时间及面试地点如有更改,区教育局通过考生报名时留下的通讯方式通知考生本人,请考生确保通讯工具畅通。
6.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七、未尽事宜按相关文件执行
本公告由新抚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为方便应聘者报考,加强对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设立咨询、监督举报电话。
咨 询 电 话:024-52366710 (区教育局人事部门)
具体岗位咨询:各招聘单位(附件1)
监督举报电话:024-52366730 (区教育局纪检部门)
024-52313907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2024年抚顺市新抚区教育局部分事业单位赴高校公开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计划信息表.xlsx
附件2:2024年抚顺市新抚区教育局部分事业单位赴高校公开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报名表.xls
附件3:2024年抚顺市新抚区教育局部分事业单位赴高校公开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用书目录.doc
附件4:《2016年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doc
抚顺市新抚区教育局
抚顺市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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